为了繁荣发展文化事业,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1〕3号)精神,按照“承上启下、权责匹配,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不断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使财政文化投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一)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主要包括地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
1、纳入国家免费开放范围的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由中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市级财政根据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开放数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等确定对县(市)区转移支付资金。
2、市级或县(市)区自行组织实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所需经费按照组织实施主体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组织实施的,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市)区组织实施的,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主要包括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确认为省市及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按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等通过转移支付对县(市)区给予补助,县级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保障上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将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有关事项,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为落实中省及我市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
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与县(市)区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市)区财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县(市)区确定并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一)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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