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前言
    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内容、机制、方式和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规范和完善。这是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突出政治监督,强化纪律和规矩约束,全面加强和系统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重要制度成果。
    一、《办法》制定说明
    《办法》从理念角度,体现新时代的政治标准。过去政治标准主要是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内容中的“德”,虽然一直放在第一位,但在实践中缺乏具体的考核内容和明确的标准,只要在重大问题上没有明显的问题,基本上都能够满足要求。《办法》明确提出,要监督检查是否坚持忠诚、干净、担当三个方面的标准,是否把住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这是新的要求。在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方面,提出要重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是否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在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方面,重点监督检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是否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严格管理、严肃问责。可以说针对性地避免了政治标准形式化的问题。
    在《办法》中,以专章的篇幅,规定了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这个机制,包括了自上而下监督、内部监督、群众监督、外部监督等,并把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将监督检查贯穿工作的全过程。比如,就领导班子成员内部监督来说,重点明确了党委(党组)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但过去开会时,有些单位主要负责人先说话、多说话,大家或者不说话,或者就是表态支持主要负责人的发言。主要负责人如果事前个别征求意见,或者领导班子成员圈阅,这时基本上都是主要负责人说了算。这个《办法》具体规定了开会的方式,领导班子成员要逐一发言,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才表态。
    新《办法》是一个综合性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自身很有逻辑、很具有整合性,同时各个方面都有可操作的程序、制度和机制的办法,具有理念价值、制度集成价值和靶向解决问题的价值,是一个很有价值的《办法》。
    二、《办法》全文学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导向,突出政治监督,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分类施策、精准有效,防治并举、失责必究。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
    中央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宏观指导,地方党委组织部和垂直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 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第六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第七条 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是否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选拔任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
    第八条 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规定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机构规格和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是否深入考察,认真查核,对人选严格把关;是否严格执行交流、回避、任期、退休、干部选拔任用请示报告等制度规定;是否严格落实干部管理监督制度。
    第九条 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是否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第十条 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是否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严格管理、严肃问责。
    第三章 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组织监督、民主监督机制,把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将监督检查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
    第十二条 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问题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把酝酿贯穿始终,认真听取班子成员意见。会议讨论决定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逐一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表态。领导班子成员对人选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健全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向干部监督机构了解情况,干部监督机构负责人列席研究讨论干部任免事项会议。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建立自查制度,每年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1次自查。
    第十五条 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认真查核和处理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及时研究提出工作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完善“12380”举报受理平台,提高举报受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条 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工作合力。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一般每年召开1次,重要情况随时沟通。(材料来源:如来写作网网)
    第四章 任前事项报告
    第十七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一)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
    (三)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四)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五)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
    (六)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七)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八)国家级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在完成脱贫任务前党政正职职级晋升或者岗位变动的,以及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党政正职任职不满3年进行调整的;
    (九)领导干部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
    (十)各类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本人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
    (十一)干部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
    (十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核研究,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或者未经同意的人选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同意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每年应当结合全会或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接受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所提拔任用干部的民主评议。
    第二十条 参加民主评议人员范围,地方一般为参加和列席全会人员,其他单位一般为参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会议人员,并有一定数量的干部群众代表。
    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对象,地方一般为本级党委近一年内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其他单位一般为近一年内提拔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一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被评议地方和单位组织实施,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对评议反映的突出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约谈、责令作出说明等方式,督促被评议地方和单位整改。对认可度明显偏低的干部,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分析、作出说明,并视情进行教育或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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