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平台经济是数字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的结果,是牵引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竞争与创新天然具有互动关系。只有公平的竞争环境,才能繁荣创新,进而更好驱动和引领发展;只有创新,才能提高竞争的层次和水平。否则,只能是低水平的存量利益的零和竞争。因此,维护平台经济创新发展所必需的有效竞争机制和公平竞争秩序,是反垄断监管的使命。
2021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阿里巴巴集团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创新执法模式,向阿里巴巴集团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阿里巴巴集团进行全面整改,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健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长效机制。3年来,阿里巴巴集团从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合规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经过年度和综合执法效果评估,阿里巴巴集团的整改达到了反垄断执法和行政指导的要求和效果。这意味着,对阿里巴巴集团的反垄断执法不仅有效地维护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了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释放了国家规范、引导和支持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创新发展的积极信号,增强了平台企业合规经营的公平竞争法律意识,优化了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与繁荣创新良性互动的发展环境。
一、提升监管质效是推进反垄断监管现代化的本质要求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既‘放得活’又‘管得住’,更好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对反垄断监管而言,既“放得活”又“管得住”,就是监管质效、能力与水平的“经验交流”。
平台经济的竞争是创新性质的,具有高度动态属性。这就要求反垄断监管必须把握平台经济领域技术和商业模式变革快、创新周期短和动态竞争等特点。提高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质效,需要反垄断监管的常态化,实现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法治功能,处理好法治与发展的关系;需要反垄断监管的精准化,精准发现问题并找出符合个案特点的解决方案,处理好规范行为与促进发展的关系;需要梯次化,综合运用弹性监管工具,权衡好平台经济领域创新与竞争的复杂关系,处理好公平竞争与创新发展的关系。
就本案的执法效果而言,此次执法有效地制止了阿里巴巴集团的垄断行为,维护了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恢复并增强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多栖性,为各类经营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消费者得以分享公平竞争和创新发展带来的福利。本次执法尤为值得肯定的是,在对阿里巴巴集团依法予以处罚的同时,以《行政指导书》的方式,指导阿里巴巴集团依法合规整改、经营,避免了“以罚代改”“一罚百了”的情形,破解了“一管就死”的僵局,常态执法、精准执法与梯次执法的相互结合,促成了良好的法治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反垄断监管质效评估是反垄断监管的“后半篇文章”,有助于测评、监督、保障和提升反垄断监管质效。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及时评估本案及其他类案的反垄断执法效果,归纳提炼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执法经验,对于优化反垄断执法、推进反垄断监管现代化有着重要价值。
二、反垄断常态化监管是规范和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重要保障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可以说,没有公平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维护公平竞争就是维护市场经济。毫无疑问,垄断行为会扭曲竞争机制、破坏竞争秩序,进而抑制创新,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自然需要反垄断保驾护航。而且,平台经济越成熟,就越需要科学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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