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支部《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专题学习会上的发言提纲(3631字)

在党支部《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专题学习会上的发言提纲(3631字)
    同志们: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靠千千万万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来体现。《办法》的出台,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刚才,我们已经组织集中学习,我们要准确领会《办法》精神,始终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作为根本政治担当,坚定不移听党话、矢志不渝跟党走,努力做无愧于新时代的合格共产党员。下面,结合《办法》出台的意义、重点内容、落实要求等方面,我这里再强调几点意见:
    第一,深刻认识《处置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完善党员教育管理、作用发挥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员队伍建设,推动各级党组织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实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全党上下重教育严管理的氛围日益浓厚。组织处置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办法》是一部专门就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作出规定的党内法规,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不断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办法》出台的意义,我们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二是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握组织处置工作定位,规定组织处置方式,界定组织处置适用情形,对党章关于党员标准、组织处置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具体化。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组织处置概念不明确,涉及党员领导干部、流动党员等相关规定不完备等问题,从法规层面加以完善,确立为制度规范。四是坚持立足教育、转化提高,坚持客观公正、慎重稳妥,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明确组织处置政策界限。《办法》的出台,有助于纯洁党的组织,对党员的要求更细化全面。从党的创新理论维度看,《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重要思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重要思想的深入贯彻落实。从党内法规维度看,《办法》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遵循,对《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进行有效衔接,要求更细化、内容更全面。从党员现状维度看,《办法》坚持问题导向,以严的标准实的措施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不断纯洁党的组织、健康党的肌体。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是党的生命所系、力量所在。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党员队伍中也出现了一些与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求不相符合的现象,如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组织纪律涣散等。《处置办法》的出台,为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提供了制度依据,有利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通过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可以纯洁党员队伍,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同时,也可以对广大党员起到教育、警示和激励作用,促使他们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处置不合格党员,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现实需要。只有坚决把不合格党员清除出党,才能保持党的肌体健康,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二,准确把握《处置办法》的主要内容,完善党内法规,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办法》共四个方面内容,27条,对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性质程度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为广大党员明确了底线、划出了红线,有助于广大党员提升思想防线,增强敢担当、会担当、能担当的干事创业态度:一是对组织处置的总体要求、概念和方式、原则等作了规定;二是规定了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的适用情形,细化处置程序及后续事项;三是对可以不予处置的情形、合并处置等应把握的政策要求作出规定;四是规定了组织处置的工作责任、工作纪律等。其中,明确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处置办法》对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宗旨观念淡薄、工作消极懈怠、组织纪律散漫、道德行为不端等方面。这些表现涵盖了党员思想、政治、工作、生活等各个方面,为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提供了具体标准。规范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程序。《处置办法》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程序进行了严格规范,主要包括调查核实、提出处置意见、支部大会讨论、上级党委审批等环节。在处置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党员的权利,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确定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方式。《处置办法》根据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情况,确定了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等三种处置方式。对于情节较轻、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可以给予限期改正的处置;对于经教育仍无转变、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合格党员,可以劝其退党;对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丧失党员条件的不合格党员,应当予以除名。《办法》不是为了惩戒而惩戒,而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治已病”和“治未病”相结合,让反复发作的老问题逐渐减少,让新出现的问题难以蔓延,推动不合格党员组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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