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日前在安徽考察时强调“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明确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对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建设农业强国和促进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把握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内在要求
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在总结农业集体化得失的基础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经过实践探索形成的发展共识,可以从四个方面来把握其发展要求。
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要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传统集体经济的变革形式,这种变革的根本动力表面上看是“统”与“分”的关系变化,深层次看还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互作用的结果。由此,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就不仅是发展命题,更是改革命题。需要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的关系,通过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村土地制度等改革,释放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潜能。从我国农村发展实践看,越是能够把强化集体所有制根基、保障和实现农民集体成员权利同激活资源要素统一起来的地区,越是注重农村系统性改革的地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活力和内生动力就强,形式也更加多样。反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后劲就不足。
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在我国经济社会体制转轨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符合农村生产力发展实际,其本身就是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共同作用的结果。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离不开政府必要的扶持,这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性决定的,但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也不能完全依赖政府。实践中也可以看到,一些依赖政府支持而缺乏市场化能力的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尽管一时得到发展,但往往不具有可持续性,即使在一地取得成功,往往也不具有借鉴价值。遵循市场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实现市场化、专业化运营,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则。
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相适应。不论何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在具体实践中都受到当地经济、社会、文化等条件的影响,具有复杂性、地域性和阶段性。可以说,没有最优的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只有最适合的集体经济实现形式,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不会是同一个模式、同一个版本。我国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各有不同,应当在加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顶层设计的基础上,支持各地探索与当地资源禀赋条件相契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集体经济实现形式,不能盲目超越阶段。
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要处理好稳定与放活的关系。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是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制度基础。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需要探索多样化的实现形式,但不论形式如何创新,都必须以农村集体所有制根基不动摇、农民利益不受损为前提。为此,应进一步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充分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严格控制集体经营风险。同时,坚持稳中求变、以活促稳,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主动性、创造性,采取多种形式有效激活农村集体资源要素。
进一步优化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不仅是传统集体经济在发展业态上的拓展升级,更是发展质态的系统性革新。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需要从实现形式、治理结构、分配关系等方面优化运行机制。
在实现形式方面,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关键在于找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效实现形式。从所有制和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关系看,同一种所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在集体共有资源基础上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集体统一经营在形式上并不要求集体成员共同劳动,可以有多元化的实现方式。比如,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实践表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可以与不同物质技术条件、不同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具有广泛适应性和发展性。当然,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正反两面的经验都表明,发展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关键,在于找到有效的实现形式,但不论哪种实现形式,本质上都取决于现代经营理念、现代生产要素的引入以及市场化运营机制的建立。
在治理机制方面,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关键在于形成合理的治理结构。从外部治理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各类经营主体中组织化程度最高的主体,在生产组织、资源配置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既是小农户发展的重要依托,又在联结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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