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
(2024年5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4年6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规范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每个支部和每名党员,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组织处置,是指党组织根据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依据党员组织关系隶属或者干部管理权限,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甚至丧失党员条件的党员,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置措施。
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
第四条违犯党纪的党员受到党纪处分的,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
第五条组织处置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员标准、严格教育管理监督;
(二)坚持立足教育、转化提高;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
(四)坚持客观公正、慎重稳妥;
(五)坚持依规依纪。
第六条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给予限期改正处置:
(一)理想信念不坚定,缺乏革命意志,党性意识淡薄,过分计较个人得失,讲功利不讲理想、讲私欲不讲信仰,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
(二)信仰宗教的;
(三)工作消极懈息,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与群众关系紧张,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
(四)组织观念、纪律意识不强,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主动与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不及时向流入地(单位)基层党组织报到,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五)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但主要由于主观原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2年以内,经查找已取得联系,失去联系期间无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情形。
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
第七条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给予劝其退党处置:
(一)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
(二)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给予劝其退党处置的情形。
第八条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背弃党的初心使命,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
(二)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四)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被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五)受到劝其退党处置、本人坚持不退的;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给予除名处置的情形。
第九条党员受到劝其退党或者除名处置的,5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第十条党员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党支部委员会(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由党员大会,下同)研究提出启动组织处置的意见,并报基层党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工作委员会,下同)进行事前备案。
组织处置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核实。党支部委员会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与本人谈话,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基层党委应当派人指导。调查核实材料应当由本人签写意见。对本人拒不签写意见、签写不同意见或者因故不能谈话、签写意见的,党支部应当在调查核实材料上注明。
(二)提出拟处置意见。党支部委员会综合考虑党员不合格表现的性质、情节和本人态度,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研究提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或者除名的拟处置意见。对拟不予处置的,党支部委员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报基层党委研究审批。
(三)预审。党支部委员会将拟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等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提出预审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党支部委员会。对拟作出劝其退党、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审查后报上一级党委(党的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下同)组织部门预审;预审后,由基层党委将预审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党支部委员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拟处置意见不当的,应当要求党支部补充调查,重新提出拟处置意见。
(四)形成决议。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充分讨论处置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且表决时必须经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过半数赞成,方可形成处置决议。表决前,拟处置党员有权申辩,不能到会的可以提供书面申辩材料并在会上由其他党员代为宣读。处置决议应当由拟处置党员本人签写意见。对本人拒不签写意见、签写不同意见或者因故不能签写意见的,党支部应当在处置决议上注明。基层党委应当派人到会指导。
(五)审批和宣布。党支部将处置决议报基层党委。对拟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研究审批,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对拟作出劝其退党、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研究审批。审批处置决议和处置意见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党支部接到批复意见后,应当及时将加盖党支部公章或者党支部书记签字的书面通知送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第十一条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党支部应当查明党员提出退党的原因,进行思想教育,对经教育仍然坚持退党的,经党员大会讨论后予以批准,形成处置决议并宣布除名,报基层党委备案。
党员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被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党支部委员会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提出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的拟处置意见,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并进行表决,形成处置决议;基层党委对处置决议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研究审批。
第十二条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党员所属基层党委调查核实并提出拟处置意见,报经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党员所属基层党委形成调查核实和处置意见的通报材料,交由被处置党员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报上一级党组织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对流动党员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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