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1.凡符合以下报废条件的,不能用于临床使用的医疗设备,应予以报废。
1.1经检测,维修后技术性能仍无法达到临床应用基本要求。
1.2仪器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超过使用年限。
1.3严重污染环境,危害患者或工作人员安全及健康,改造费用昂贵的。
1.4虽可以修复,但维修费用过大,已不值得修理的。
1.5计量器具按“计量器其管理制度”规定,已无法满足计量基本标准要求的。
1.6凡是国家明文禁止使用的医疗器械及相关的设备。
2.万元以上医疗(含教学、科研)设备的报废、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程序申报。
3.待报废医疗(含教学、科研)设备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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