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在与处在流变中的不同事物发生作用时,意识无法从自身中跳出去与对象发生关系。
意识始终只保持在自身之内,自在且自为地作用着。
意识具有强大的自为能力,所以在意识与对象的作用过程中,意识一直保持着自为的主导性。
意识可以把握和认识对象事物,而除意识之外的任何其他存在形式都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它们只能被认识。
通过认识作用之后,事物的各种实在性被思维意识所把握到,并在思维意识的建构作用下得到发展,以发展后的思维意识形式指导人们的现实活动。
人们习惯于把认识的过程只认为是对客观事物的把握,认为主观的事物是一种虚无,而把主观事物放在一边。
认识对象事物形成的知识与认识这种知识所形成的知识是两种不同的知识,前者是在与对象作用的形式下构成的,后者是在与自我作用的形式下构成的。
任何存在都处在流变之中,认识的过程也是如此,思维意识以感性为起点,通过知性和理性运用达到认识,完成认识的过程每每都显示出思维意识的潜在性和能动的流变性的完美结合,因为当我们停止思维活动时,比如睡觉时,我们的思维意识都处于静默状态。
思维意识处在静默状态下是潜在的,只有在认识过程中才能体现出它的存在意义。
思维意识的强大能动性,可以把从观察现实事物所获得的各种印象,与知性中潜在的概念进行加工建构,形成新的知识。
也可以自我调动知性中不同概念来进行理解分析,在自我意识的反思中发展自己。
任何事物都表现为运动变化过程,特别是对自我意识的思维过程,在这种独特的运动变化中增加知性功能,增强理性反思能力。
作为人的标志是由人的我思决定的,这也是笛卡尔理论体系中定义人存在的根本,因此,他说“我思故我在”。
对一切事物的研究,都是对我思存在的一种显现,人们在实践活动中也时时伴随着我思的存在。
正确的我思指导正确的实践方向,没有正确的我思指导的实践活动,也一定会迷失方向。
我思与被我所思是两种不同的形式,我思是建构主体,它的存在界限保持在自身之中,人们无法超越我思的界限去到对象事物中把握事物,仅仅只能在界限之内的我思中把握。
被所思的事物,我思不能改变它的存在形式,只有通过人的实践行为才能改变其形式
意识的自相同一性包含着对自我意识的我思的完成,在这一过程中,自我意识被当作了我思的对象。
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具有自在性,而唯独只有人才具有能动的自为性,并且可以对这种能动的自为性进行反思建构和发展,这也正是人作为我思主体的本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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