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短信扰民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营销短信是指未经用户同意直接向用户发送的用户不愿意接收到的短信信息,它具有费用低廉、目标精准、灵活性强等特点,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逐渐成为各类电商平台及商家进行产品推广、获取收益的主要手段之一。相对于近年来微信等新兴的社交媒体商业推广途径,营销短信因具备更强的推送主动权和商业成本低等特点,备受广大商家平台青睐,但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亟待高度关注并加以解决。
一、原因分析
一是短信成本低,利益链条长。部分商家和平台违规收集、贩卖用户电话信息,通过群发公司发送营销短信,商家、运营商、群发公司三者之间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从商家的角度看,按1条短信xx分钱来计算,4万元能发xx万条,就算有效客户万分之一,也能带来xx个客户。从群发公司的角度看,短信群发使用的手机卡多为短信包月套餐,按每条短信成本xx分钱计算,群发每条短信只需收取xx分钱就能xx条短信赚xx分,用群发器大量发送短信,成本低,见效快。从电信运营商的角度看,群发短信与普通短信都可以为运营商带来利润,并且数量巨大,利润率在xx%以上,电信运营商“不忍心”禁止此类短信。
二是法律依据滞后,规范约束难。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都没有对营销骚扰短信作出专门的、有针对性的界定,且相关行业制定的规定由于缺乏权威性难以发挥作用,在具体监管过程中还存在对营销短信的定义、信息内容认定、信息监管与信息保护的边界划定、处罚手段严重不足等困难。例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但没有对运营商保护用户信息安全与隐私的“义务”和“责任”进行规定,导致一些新问题仍然处于无法可依状态,致使部分商家趁机钻法律空子。
三是方式手段灵活,技术防范难。各大运营商的业务网络区域相对分散、系统繁多、环境复杂,对用户隐私方面缺乏技术管控且技术手段还不够成熟,行业监管方面存在一系列社会治安防范漏洞。比如,一些平台随意改号,使得营销短信更具隐蔽性,增加了监管和溯源的难度,一些不法分子借助“伪基站”采取多找手机号等灵活措施规避同一个号码同一天发送短信量的限制,发送虚假营销信息。从工信部最新发布的数据来看,虽然网站受理的各类短信的投诉量由20xx年二季度的xx万件降至20xx年一季度的xx万件,降幅显著,但营销短信大规模扰民的现象仍存在反弹,且违规推送营销短信不断出现新情况、新变化,对现有的技术防范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
四是长效机制不建全,齐抓共管难。部门联动、联合惩戒的长效治理体系还不健全,相关行业部门对营销短信的合法性及如何规范等问题缺乏共识,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监管部门权力交叉造成现行标准下的监管真空和治理盲区依然存在,部分电商平台企业未经拥护同意,违规发送商业营销短信的行为调查取证技术难度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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