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工程招投标准入制的几点建议

关于建立工程招投标准入制的几点建议
    近年来,随着各类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一批政府投资工程开工建设,但工程招投标领域的一些问题也随之暴露,亟待予以解决。根据市纪委安排,通过实地调研、资料收集、归纳分析等方式,对工程招投标“准入制”进行了初步研究与思考,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当前工程招投标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工程招投标领域是腐败问题滋生的“重灾区”,由于建筑工程市场发育不健全,管理体制束缚和经验不足等原因,导致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操作不规范现象较为普遍,按照招标、评标、定标以及实施四个阶段可以梳理出以下主要问题:、
    (一)招标阶段:
    1.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一些建设单位为自身利益,将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拆分成若干小项目,分几段进行实施,使得原本应招标的工程达不到必须招标的条件;或只对主体工程招标,附属工程直接发包,逃避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
    2.明招暗定,虚假招标。先内定好承包单位,然后通过看似规范合理的招标程序予以确定,挑选有关系的承包单位围标、陪标,确保内定单位中标。
    3.暗箱操作,串标围标。有些投标单位为顺利中标,私下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或寻找同行单位陪标,造成投标人之间相互围标,有时甚至出现标书出自同一家单位,只有个别价格调整,以及故意抬高价格的现象。
    (二)评标阶段:
    1.评委腐败。由于建设工程招标专家评委相对固定,且评委素质参差不齐,存在许多弊端,容易产生权钱交易。此外,还有建设单位暗示授意评委为“意向”单位打高分,造成评标公正性、客观性的丧失。
    2.建设方与代理方、投标方勾结。建设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前,与招标代理机构勾结,根据意向投标方情况为基础,量身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制定相应资格标准和评标办法,或调高标准,或降低条件,以达到操纵评标的目的。
    (三)定标阶段:
    1.设置障碍,排斥中标人。当非建设单位意向投标方中标后,建设单位在办理中标手续和签订合同中认为设置障碍,逼迫中标人放弃,以此排斥中标人。
    2.提出不合理条件。建设单位要求中标单位垫资、压价,制定购买材料设备等等,强迫中标单位私下承诺,在正规合同外签订“阴阳合同”,从中牟利。
    3.强迫中标单位转包。建设单位强迫中标单位将工程转包给指定的施工单位,或将不够资质标准的施工队伍挂靠到中标单位,违法分包、转包。
    (四)施工阶段:
中标单位中标后大幅度变更单位人员或暗地变更项目人员,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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