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律处分条例》体会(一)

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律处分条例》体会(一)
    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律处分条例》修订3次。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201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律处分条例》相比,结构没变,内容修改完善76条,增加16条。《条例》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吸收管党治党的最新成果,释放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延伸的鲜明信号。通过系统学习和研究,感触颇深,对《条例》修改背景和充实内容也有了更深地认识。
    一是修订体现了落实***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内容。
    首先,体现在指导思想的几处完善中,增写了“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总书记的重要论述。
    其次,在总体要求中,条例第三条增写“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总书记的重要论述。
    再次,在纪律处分工作遵循原则《条例》第四条中,落实了总书记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增写了“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等内容。
    二是修订体现了贯彻党的XX大报告的精神。
    首先,体现在落实党的XX大提出的“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条例》新增一条第五十七条对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并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此款政治纪律中。
    其次,体现在落实党的XX大报告关于“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要求,在组织纪律中增加了第八十五条对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以**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以“组织调整代替**政务处分”等避重就轻行为的处分规定,推动形成良好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再次,体现在落实党的XX大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立足引导党员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在工作纪律中新增第一百三十条增加“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处分规定。
    三是修订突出问题导向,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首先,条例进一步增强了对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针对性处分规定。增写了“脱离实际,不做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慢作为、假作为,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增加基层工作负担”“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工作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
    其次,聚焦党员在履职尽责、规范用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条例在工作纪律中增写了多条处分规定,充实完善对“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滥用问责”等行为的处分条款。
再次,为推动解决“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对“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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