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科学的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
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A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司法公信力是能够引起社会公众普遍服从、普遍尊重的公共力量,表现为司法权所具有的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主体、司法运作过程和司法裁决的尊重和认同的程度。司法公信力不仅是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客观反映,更是培育法律信仰、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实践证明,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罪恶不受惩处、正义无法伸张,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
通过多年的司法体制改革,我国的司法制度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突出表现为司法组织体系日趋合理、司法机制逐步健全、司法功能不断拓展、司法程序不断完善、司法行为不断规范、法官素质不断提高。但司法公信力建设依然面对一些难啃的“硬骨头”,其中之一就是司法公信力的评估体系尚不成熟完备。科学构建人民群众评价司法公信力的指标体系,客观、全面地衡量司法公信力建设水平,有利于司法机关了解、掌握、分析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价,并以此为“指挥棒”,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质效,切实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准确把握司法公信力的表现形式和内在要素,是构建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前提。只有找准抓手、回应关切,突出关键环节,才能确保评估本身具有针对性、评估结果具有可靠性。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产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获得社会公众认同及信服的能力。
从外在表现看,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与公众之间的互动认知关系。一方面,司法机关通过依法行权、为行为负责并接受质询,取得公众普遍的信任,体现司法权威。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司法主体、司法过程和裁判结果发自内心地认可、尊重和服从,促使司法权良性运行,实现法律权威。
从内在要素看,司法公信力包含多重内容:一是主体要素,即司法人员(司法主体)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所具有的正确判断力和对外界干扰所具有的拒斥力。二是政策要素,指那些能够助推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政策性要素,主要包括司法公开力度,行政、立法、监督及社会组织系统的支持力度等。三是制度要素,指那些能够助推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制度性安排,如《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等规定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四是科技要素。现代科技对司法活动的辅助力和支撑力正与日俱增,司法的科技化不仅实现了司法理性与科技理性的深度融合,而且还有效推进了司法的公开化、提升了司法的效率,并促进了“看得见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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