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区水利工程建设的全程监督,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高效顺利进行,确保我区水利工程建设成为“优质工程、廉洁工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监督员的条件及管理
(一)廉政监督员的条件
1.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保守秘密;
3.具有一定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廉政监督员的管理
廉政监督员实行聘任制,由项目实施单位纪委负责选聘解聘、管理和考核。派驻的廉政监督员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单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廉政意识强、素质高的人员中聘请。廉政监督员接受单位派驻纪检组的工作领导和业务指导,对局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督。
二、廉政监督的对象及范围
廉政监督员监督的主要对象为市区水利局实施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包括项目涉及的牵头实施单位、项目管理单位、资金使用拨付单位及其他协办单位。项目监督的时间,由水利局党组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从建设工程项目开始到工程竣工验收为止)。
三、廉政监督的事项及重点
廉政监督事项主要是监督工程项目实施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的情况,即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项目管理规定、《招标投标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进度情况;执行财政、审计等部门关于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情况等。其重点为:
(一)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是否依法合规,是否存在违规审批、擅自调整投资计划、未批先建、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
(二)建设用地手续是否合法、规范、完善,是否存在未批先用等问题。
(三)规划许可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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