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镇工作失职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督促全体机关、站所及村(社区)干部对自己的本职工作负总责,确保政令畅通,做到正确履职、廉洁履职、高效履职,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机关、站所及村(社区)干部。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有损镇党委政府形象的,按照本制度予以问责。
第三条问责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对镇党委、政府部署的工作拒不接受、阳奉阴违、推诿扯皮的;
(二)由于决策不当、思路不清、举措不实、协调不力,造成工作局面难以打开或无法正常开展的;
(三)面对问题不敢担当、回避退让、消极应付、不解决问题或解决不及时,影响工作进展的(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除外);
(四)遇到问题不及时沟通、协调、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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