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是城市政府通过优化配置城市国土空间资源、提升城市功能、改善人文环境的综合整治活动。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空间结构优化和品质提升。继珠三角、长三角地区近年来城市更新工作的推进,2021年北京、重庆等地也相继开展了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建设发展由增量开发向城市更新转变。笔者通过分析存量土地利用的特征、土地利用的法律政策、城市更新的目标取向等,对推动城市更新工作所须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思考。
一、城市更新中的土地类型
城市更新是一种综合性、系统性、多维度的行为,其类型划分也因标准、依据不同而各异。以城市更新中是否涉及土地空间调整、用途改变等土地条件的变化为标准,可将城市更新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不涉及现状土地发生改变的城市更新,如老旧小区、老旧厂房不改变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功能完善行为;第二种是涉及土地再开发再利用的城市更新,如通过变更土地用途、转让、收回再供应、土地合并和分割、使用年期调整等土地使用条件实现城市更新。国内的城市更新多是涉及土地的再开发再利用,涉及的土地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城市更新中的土地多为存量建设用地。我国的建设用地供应,分为存量和增量两部分。“增量土地”主要是政府通过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以出让和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体现的是土地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之间的关系,即“土地一级市场”;“存量土地”是指城乡建设已占有或使用的土地,其开发利用主要是现有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交易,即“土地二级市场”。城市更新中的土地主要不是政府新征收和供应的土地,而是已成为建设用地的部分。
2.城市更新中的土地多为国有土地。城市更新的范围主要在城市建成区。根据法律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因此,城市更新中的土地性质多为国有。当然,不排除由于多种原因,在城市范围内存在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况,如城中村的宅基地和集体产业用地。
3.城市更新中的土地多为低效用地。广义上讲,城市更新中的土地是指所有建设用地。狭义上讲,城市更新中的土地多是现状建设用地利用不合理、利用效率和效益不高的建设用地,即具有开发利用潜力的现有城乡建设用地。
二、存量土地利用政策的内在特征
1.存量土地开发利用的主体具有多元性。国家出台的政策中,明确鼓励原土地产权人自行开发、合作开发存量土地。只有在原土地产权人无意愿自主开发和合作开发的条件下,才可以向政府申请收回土地,纳入储备。换言之,在存量土地开发利用的顺序上,国家政策将原土地产权人自行开发土地放在第一位,合作开发土地放在第二位,政府收回土地再供应放在最后一位。政策的目的十分明显,就是鼓励产权主体、市场主体和社会资本开发利用存量土地资源。
2.存量土地开发利用的方式具有灵活性。国家出台的政策明确提出,存量土地开发利用涉及土地改变用途、转让的,只要原有的土地使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地方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收回土地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就可以采取补办协议出让手续(即“存量补地价”)的方式,进行再开发利用。在广东、上海等地的“三旧”改造、城市更新政策中,“存量补地价”的协议出让政策成为政府最重要的土地政策。
3.存量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具有共享性。国家出台的政策明确,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停车场增加容积率的,免收地价款;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可继续按原用途、原产权形态使用,不按新用途收取地价款。这些减免土地收益的实质,是国家与用地者共享土地规划调整所产生的增值收益部分。与增量土地出让收益全部归土地所有权人的政策不同,存量土地开发利用中增值收益分配的共享性,对降低更新改造成本,加快项目实施,至关重要。
三、城市更新中土地利用的突出问题
1.规划方向需要调整和定位。城市更新是以空间资源重新配置为基础的存量规划,具有产权和利益复杂的特点。旧城改造与新城建设的规划逻辑完全不同。新城规划是增量规划,是以新增建设用地为配置对象、基于空间扩张为主的规划;城市更新规划则是促进建成区功能优化调整的存量规划,是需要探索政府、社会和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兼顾各方利益、上下互动的协商式开放式的规划。规划对象转向存量用地及空间后,存在规划“从上至下”的刚性与“从下至上”的弹性的相融问题,以及存量规划的实施问题,这都需要规划部门在职能定位、管理重点、制度设计等方面进行统筹谋划。
2.土地利用方向调整存在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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