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文章:贯彻落实***法治思想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
1、当前基层消防监督执法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新修订的《消防法》、《消防条例》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基层消防执法工作的整体水平日益提高,消防工作成效显著。但是,由于消防执法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执法工作点多面广,工作任务繁重、要求高,大多数基层消防救援机构消防监督员实际在位数量仅为1-2名。虽然经过多方面长时间的改进和完善,仍然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1.1政府及行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力度不够,消防执法环境亟需改善。
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没有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没有真正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上,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责任,但还缺乏推动政府、部门落实消防工作的硬性措施及考评机制,导致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依法履职意识不强,消防安全责任层层衰减。而在行业部门中,行业主管部门仍然认为“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门一家的事”,发函过去又踢球回来“请消防部门牵头负责整改”,没有真正将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管理,联合执法和隐患治理等相关工作停留在发文、开会、随同检查上,消防部门“唱独角戏”的局面仍未有效改观。
1.2消防执法不规范,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
改革转隶以来,消防救援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有了新标准新要求,但体制新了,思想没新。部分消防监督员对于“执法与服务并重”的理念理解不深、不透,在执法过程中不善于将消防工作融入到构建法制社会的大局之中,发现消防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人为中断执法程序等主观空间尚存;对处罚难度大或是整改难度大的单位视而不见,见而不管,选择性执法问题突出。重法律效应轻社会效应、重处罚轻整改的现象仍然存在。
1.3消防监督人员少工作量大,整体执法素质不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不断提高,对消防执法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力量空缺现状急需加以根治。目前我国现有消防监督员占全国总人口比例低,消防执法力量不足问题一直是影响消防执法水平、制约消防事业健康发展的瓶颈性难题。受机构编制所限,基层的消防监督员数量较以往有所减少,部分大队仅有1名消防监督员的编制,人员严重不足,很难面对当前繁重的消防执法工作任务,还有很多消防监督员兼任大队财务等职务,各种事务缠身,不能专一开展消防执法工作。而且,部分消防监督员由于执法理念、执法能力、执法水平等自身素质欠缺,加之平时又疏于学习,不钻研业务,造成很多基层大队消防执法能力偏弱等问题,直接影响着工作的落实。
1.4缺乏程序意识,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现象。
一是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序。有的大队案件延期办理不通知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的大队未向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送达立案告知等文书,或者不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二是缺乏必经执法程序。有的大队对于应当举行听证的案件,认为案件证据没有问题,在行政相对人书面申请的情况下仍不举行听证。三是法律文书制作粗糙。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效力。但一些消防监督员所记载的消防监督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集体议案记录等重要办案材料往往过于简单,模式化严重,对案件情况反映有限;有的案件当事人未在文书上签字;部分询问笔录修改过后未要求当事人签名;收集的证据无提供者签字,证据来源不清等。
1.5法律依据适用不严谨,执法随意性较大。
一是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对法条理解不深入、不全面,机械套用法律条文,不能从法律的立法意图、法律原则来适用法律,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二是引用法律条文不具体。有些法律条文针对不同情况分多个款、项、目,部分大队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时中只引用法律条文,没有具体到某条的某款、某项、某目,使得法律条文的适用不够具体准确。三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上的随意性。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考虑相对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影响大小,以及法定从轻、减轻处罚和免予处罚的情形不全面不充分,违反过罚相当的原则,按法定上限罚款。比如在最低罚款标准以下作出的罚款处罚无法律依据,以及在自由裁量权使用上作出典型的“人情罚”等都属于这类情况。
2、产生目前消防监督执法种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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